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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数据 | 最高法《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关键规则解读

Wed Sep 09 14:54:00 CST 2026 作者:华诚小编

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法发布我国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法发〔2026〕10 号),5 部分 24 条,给 AI 时代的纠纷定了 "裁判尺子"。


五个最关键的规则


1、谁担责?—— 过错责任为原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AI 侵权适用《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不搞 "一刀切" 严格责任。判断过错看六个因素:应用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开发者与提供者的预防措施、使用者的预见与控制能力。


2、AI 换脸 / 拟声 ——"可识别" 即侵权


未经同意生成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虚拟形象或合成声音,构成侵权;操控虚拟形象造谣贬损,构成名誉权侵权;"AI 复活逝者" 也被纳入规制。受害人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可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或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


3、大模型训练数据 —— 有条件 "安全港"


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侵权。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需取得同意。


4、AI 平台 —— 参照适用 "避风港规则"


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参照民法典 "通知 - 删除" 规则: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的才担责。用户恶意输入侵权提示词诱导生成的,用户依法担责;平台经通知仍不作为的,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5、自动驾驶 —— 人机共驾、人机共责


辅助驾驶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责任主体。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致损的,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同时起诉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等作虚假宣传的,生产者、销售者同样担责。


两个故意 "留白" 的争议


1、AI 生成内容有没有版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 "春风送来了温柔" 案〔(2023)京 0491 民初 11279 号,2023 年 11 月一审生效〕中,根据原告使用 Stable Diffusion 时的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及图片选择过程,认定生成图片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构成美术作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 "幻之翼透明艺术椅" 案〔一审(2024)苏 0582 民初 9015 号,二审按撤诉处理〕中,则因原告使用 Midjourney 时仅输入简单提示词,且未能提交生成过程的原始记录,认定不足以证明独创性。两案差异主要在于使用者是否实际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以及能否通过提示词、参数设置、迭代记录和后期修改记录相应举证。《意见》暂未作统一规定。


2、使用他人作品训练模型是否侵权?


德国 GEMA 诉 OpenAI 案(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2025 年 11 月 11 日)、GEMA 诉 Suno 案(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2026 年 7 月 31 日)中,法院一审认定涉案歌词或音乐作品被模型 "记忆" 并能够在输出端重现,构成对复制权等著作权的侵害。国内相关争议也已进入诉讼:


Trik AI 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 年 6 月开庭):四名插画师主张小红书旗下 Trik AI 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训练模型,并生成高度相似图片,侵犯复制权等著作权;被告则抗辩训练只是提取作品特征,属于合理使用,且输出图片与原作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爱奇艺诉 MiniMax 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5 年 1 月起诉):爱奇艺主张海螺 AI 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版权的影视素材训练模型,索赔约 10 万元。


两案仍在司法程序中,国内对此尚未形成统一规则,《意见》暂未作明确规定。


这样的留白,既是审慎,也是一种智慧。AI 技术迭代之快,使得任何过早的 "一刀切" 规则都可能在三五年后显得不合时宜;而可版权性与训练数据定性这两个问题,又恰好牵动创作者、平台、大模型厂商与公众的多方利益,贸然定分止争反而可能压制创新。留白不等于空白 —— 它把判断权交回了个案法官,也把主动权交给了律师和企业:谁能在提示词记录、参数日志、训练数据溯源上做好证据留存,谁就能在规则明朗之前占据先机。对律师而言,这段 "规则真空期" 恰恰是合规业务的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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