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数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解读+10种场景演练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全文共5个部分、24条,聚焦“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AI幻觉”侵权、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划清法律“红线”的同时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本文通过要点速览+10道场景演练,帮助您快速读懂:AI时代,您的脸、您的声音、您的个人信息和您的钱包,法院怎么保护。
一、出台背景:为什么是现在
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入前所未有的活跃期。202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十五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和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权责认定规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意见》的思路是“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为各级法院审理涉AI纠纷提供理念和规则指引。对于目前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意见》做了留白处理,待条件成熟时再予明确。
二、全规要点图谱:五个部分看懂《意见》
本文梳理了《意见》五个部分,助您快速读懂:AI时代,您的脸、您的声音、您的个人信息和您的钱包,法院怎么保护。

三、核心要点速览:与您有关的八件事
1.过错责任是原则: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无过错或过错推定的,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责任,判断过错时综合考量应用场景、自主化程度、透明度、风险范围等因素。
2. 您的脸和您的声音受保护:未经本人同意,用AI处理他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形象并使用、公开,或用他人声音作训练语料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法院支持人格权侵权主张。
3. “AI复活逝者”有边界: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致其姓名、肖像、名誉受侵害的,死者近亲属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 “网络开盒”被明确定性: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追踪分析他人公开信息获取私密信息,或泄露、公开、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隐私权侵害。
5. 模型训练用已公开个人信息有条件免责: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侵权;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须取得个人同意。
6. 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AI生成内容侵权,权利人通知后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等必要措施的,依法担责;用户恶意输入侵权提示词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用户自己担责,平台接到通知不处理的承担相应责任。
7. “大数据杀熟”可被认定侵权:利用算法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8. 紧急情况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利用AI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甚至责令停止提供有关服务。
四、问题&解析:10种场景演练
1、“AI换脸”短视频·第4条
题干:某博主未经同意,把小丽的脸“换”到一段搞笑视频里并在网上发布,视频大量传播。小丽能维权吗?
答案:能。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小丽主张侵害其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本条为“AI换脸拟声”划下红线——核心要件是“未经同意+可识别+使用公开”。若换脸内容还降低了小丽的社会评价,还可能同时构成名誉权侵害,数项人格权益可以一并主张。
2、“AI复活逝者”·第4条
题干:某账号为吸引流量,用AI“复活”已故公众人物老周,制作其“直播带货”视频牟利。老周的子女能否起诉?
答案:能。利用AI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死者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死者的人格利益由近亲属“接力”保护。即便逝者已无法本人维权,其姓名、肖像、名誉仍受法律保护,“AI复活”不是流量生意的法外之地。
3、“AI声音克隆”·第4条
题干:某公司把配音演员小王过往的录音作为训练语料,生成与小王音色、语调几乎一致的合成人声用于商业广告,小王能否主张权利?
答案:能。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小王主张侵害其声音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民法典已明确声音权益参照肖像权保护。本条进一步明确:未经许可“拿走”别人的声音去训练模型,同样构成侵权——声音也是人格标识,不是可以随便“薅”的免费素材。
4、“网络开盒”·第5条
题干:小张与人发生网络争执后,对方用AI工具对小张的手机号、社交账号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挖出小张的住址并在网上公开,还不断骚扰。对方构成侵权吗?
答案:构成。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解析:公开信息不等于可以“聚合开盒”。零散公开的信息经AI追踪分析后拼接出私密信息并泄露、公开、骚扰的,法律定性为隐私权侵害;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事红线。
5、模型训练与个人信息·第6条
题干:某AI公司抓取小赵自行发布在公开论坛上的帖子和照片用于模型训练,小赵起诉侵犯个人信息权益,法院会支持吗?
答案:一般不支持,但有例外。为AI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同意。
解析:本条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个人信息之间作了平衡:合理范围内的利用不侵权,但“合理范围”要综合考量处理目的与模型功能的必要性、信息的敏感程度、个人公开时的场景及可合理预期的使用范围。若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仍须取得同意。
6、“AI幻觉”造谣·第7条
题干:某用户发现某生成式AI生成的文章捏造其“违法犯罪”的不实信息,通知平台后平台置之不理,文章持续传播致其名誉受损。平台要担责吗?如果是另一用户故意输入诱导性提示词“调教”AI造谣的呢?
答案:两种情形都要担责。AI自动生成内容侵害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恶意诱导AI生成侵权内容造成损害的,该网络用户依法担责,平台接到通知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屏蔽相关指令等必要措施的,权利人可请求该用户与平台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解析:本条确立了生成式AI领域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注意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恶意调教”不能把自己藏在AI身后,AI不是侵权的挡箭牌。
7、“大数据杀熟”·第10条
题干:老用户小孙订同一航班,发现价格比新用户贵了300元,平台承认是基于其消费偏好和支付意愿算出来的价格。小孙可以索赔吗?
答案:可以。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解析:认定“不合理”要看差别待遇是否实质性限制、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否基于个人画像形成针对性交易条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及商业伦理,综合考量理由是否正当、充分、非歧视。并非所有“千人千价”都违法,基于合理成本的差异化定价仍有空间,但“专宰老客”式的差别待遇难辞其咎。
8、智能驾驶事故·第11条
题干:小钱驾驶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查系车辆系统缺陷与小钱未按提示接管双重原因导致。行人能向谁索赔?
答案:行人可以向驾驶人小钱和车辆生产者、销售者一并主张。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本条三个层次:其一,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汽车出事故,先按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赔偿责任;其二,因产品缺陷致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其三,车企对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消费者可依消法等主张民事责任。为查明事故原因,法院还可以要求车企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数据——行车数据不再只是车企自己的“黑匣子”。
9、AI生成图片侵权·第12条
题干:画师小李发现用户老马用某AI工具生成了一幅与其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图片并商用,老马抗辩“这是AI画的,不是我画的”。法院怎么认定?
答案:使用者责任跑不掉。AI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在先作品权利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AI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法院综合考量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开发者主张不侵权的,要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等佐证——举证责任发生了实质转移,AI厂商不能再以“技术黑箱”为由回避说明义务。
10、用AI伪证打官司·第19条
题干:某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用AI生成的“专家分析意见”和伪造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还提交了一份AI代写、援引了根本不存在的“指导案例”的代理意见,会有什么后果?
答案:后果很严重。利用AI通过人为干预或者误导的方式取得虚假证据、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AI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解析:本条给所有诉讼参与人提了个醒: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AI生成,提交法庭前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提交时应当对使用AI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AI写的”不能成为免责理由——AI幻觉产生的“假案例”,最终由提交人买单。
五、给您的三点实用建议
第一,留痕意识。 发现自己的脸、声音被AI冒用,或遭遇开盒、杀熟时,第一时间截图、录屏、保存链接,必要时做区块链存证或公证。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第8条)同样以“有证据证明”为前提,证据固定得越早越好。
第二,通知要规范。 要求平台处理AI侵权内容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您的真实身份信息(第7条)。一份要素齐全的正式通知,是触发平台“必要措施”义务、进而锁定平台责任的关键动作。
第三,维权路径多元。 轻微纠纷可借助《意见》第21条推动的多元解纷机制先行调解;涉及重大利益、疑难复杂新类型、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案件,按第22条可由上级法院提级审理;利用AI实施诈骗、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走刑事追责路径(第20条)。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学习之用,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条文援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正式文本为准。
作者简介

吴越 高级律师
yue.wu@watsonband.com
吴越律师专注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及AI+领域的运营合规、投/融资合规、数据合规、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合规、知识产权合规、劳动人事合规及参与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商业化思维赢得客户广泛好评与认可。